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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主管機關得委由經理銀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五項或第十四條第七款規定之利息或保費補貼作業。
本辦法所定紓困、振興之審查作業事項,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