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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項目綜合評估執行成果,作為執行本辦法之績效:
一、技術研發成果之產出績效。
二、受補助者其研發管理制度建立及研發能量強化之執行成效。
三、創造新興高科技公司之廠商數及其經營實績。
四、提升我國產業資訊技術應用之國際地位。
五、產業創新技術及產值或附加價值提升之效益。
前項各款所需之資料,受補助者應配合提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