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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廠商申請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認可,得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個月內,以有效之合格產品認可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書;經核准換發者,其認證書有效期間溯自本辦法施行日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