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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承裝業受廢止或撤銷登記處分者,應於二十日內將證書送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註銷;逾期不繳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職權公告註銷之,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