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2:4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加氣站開始營業後,應依自動檢查表實施下列自動檢查:
一 每日自動檢查。
二 一個月定期自動檢查。
三 三個月定期自動檢查。
四 一年定期自動檢查。
前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