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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再生水經營業於再生水開發案之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及營運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二年起六個月內,得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