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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南水局應於溢洪道洩洪開始一小時前,由該局將洩洪量迅速有效向下游地
區發布洩洪警報,並以電話通知經濟部水利處及其轄區內警察機關,迅速
轉知下游居民,開始洩洪運轉之第一小時,並應以最低容許洩洪量洩放,
以示警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