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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委員會對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之決議,應製作決議書,於決議後十五日內
將調查報告及決議書提報經濟部,由經濟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
害關係人,並公告之;其為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者,並應通知擬對其採行
設限措施之國家或地區之已知出口商及生產者或其政府代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