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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業者於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採取下列方式辦理:
一、有本法第十條但書、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權利之事由者,併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二、遵守本法第十三條處理期限之規定。
三、告知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業者得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以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前項權利。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