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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合夥人之出資額,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不得取回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
合夥人依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得取回其出資額者,非經有限合夥清償現有債務或為債權人提存後,不得為之。
合夥人違反前二項規定,取回其出資額者,於取回之範圍內,對有限合夥之債權人負其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