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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查核人員執行證實查核程序時,應依審計準則330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規定辦理。若採證實分析性程序,應依專業判斷及審計準則520號「分析性程序」規定,採用適當之分析性程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