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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光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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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應限其於十五日內申請補辦;屆期未申請補辦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其於十五日內申請補辦;屆期仍未申請補辦者,應按次連續處罰並繼續限期申請補辦,至其申請補辦為止。
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未將製造許可文件揭示於場址之明顯處所者,應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應按次限期改正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正為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