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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監察人執行下列職務:
一、自行或委託律師、會計師調查集管團體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
二、自行或委託會計師查核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編造之各項表冊,並將調查結果報告於會員大會。
監察人因怠忽職務,致集管團體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監察人不得兼任集管團體之董事、申訴委員或工作人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