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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依前條規定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約執行科技專案者(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應依約定期提交下列工作報告送本部或所屬機關進行審查:
一、執行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應提交半年工作報告及年度執行報告。
二、執行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者,應提交工作季報、年度執行報告及全程執行總報告。
科技專案執行期間,本部或所屬機關於必要時得依約進行查證,派員實地查訪或查核帳目,執行單位不得拒絕。
本部或所屬機關依前項查證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進度,得進行審議,依約調整各該科技專案之工作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