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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
二、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相關業務。
三、促進前二款事項之企業採納、民間參與及國際相互承認。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業務之運作機制、品質規範、能力鑑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撤銷與廢止、民間能力鑑定之採認與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