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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國外營利事業,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在中華民國境
內投資者,該國外營利事業之董事或經理人及所派之技術人員,因在中華
民國境內辦理投資、建廠或從事市場調查等臨時性工作,於一課稅年度內
居留合計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者,其由該國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給
與之薪資所得,不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