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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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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申請人應依公布事項規定提出承租之申請;申請人所提申請承租文件不足或內容有缺漏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放棄申請,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承租資格或條件者,主管機關應退回申請,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