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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承裝業申請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應將其登記執照送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
承裝業歇業或解散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登記執照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