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5:1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開發計畫經許可後,開發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年內申領雜項執照;逾
期未申領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撤銷原開發許可並公告之。位於都
市計畫範圍內者,應依第十五條所定程序變更為原土地使用分區;位於都
市計畫範圍外者,依第十六條所定程序變更為原分區類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