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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航空器用油,得命石油業者依下列方式實施配售:
一、國內外航線航空器用油,由經營航空器業者或代理人填具航空器用油申請書,檢同該航空器之適航證書影本,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配油基準及實際需油量簽證後,辦理配購。
二、公務用航空器用油,準用前款之規定。
三、國際航線航空器用油,必要時得僅售予航行至下一國外機場所需油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