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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在廠房入口或兩庫房間之道路及人行道應為水泥或柏油路面;入口處應置
有腳刷、門蓆或刮腳板,以免員工將碎石砂礫及其他外物帶入作業場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