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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二十年開採期間之計算,應自探勘或其延展期滿之翌
日起包括三年開發期間。開採期間屆滿申請延展時,應於期滿六個月前提
出開採期間之履行義務證明及延展期間之礦區圖經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呈
經濟部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