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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被告經承辦檢察官准予具保或責付後,如於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覓妥具保
人或受責付人時,應由值日檢察官負責審查,並辦理釋放手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