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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技能訓練所設所務委員會,以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關於受處分人之處遇、聲請免除強制工作或停止執行等事項,應經所務委
員會之決議,並報請所長裁決。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逕由所長行之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