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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主任秘書承院長、副院長之命,協調各單位業務之進行,並指揮監督秘書
室所屬人員處理該室主管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