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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管理維護計畫,實施管理維護工作。
主管機關應定期實施古蹟管理維護之訪視或查核,如發現管理維護有不當或未訂定管理維護計畫,致有滅失或毀損價值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古蹟管理維護之訪視或查核,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