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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實習教師之教育實習事項如下:
一、教學實習。
二、導師 (級務) 實習。
三、行政實習。
四、研習活動。
實習期間以教學實習及導師 (級務) 實習為主,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