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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各級私立學校應參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職員薪級表內各職稱薪級之規定
,建立薪級制度,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以統一釐訂本保險被保險
人之保險薪給。
私立學校教職員薪級制度建立前,被保險人每月保險薪給得比照公立同級
同類學校教職員各職稱之中位數辦理。此類私立學校經建立教職員薪級制
度並依規定辦理成績考核者,其教職員之保險薪給低於各職稱保險薪給中
位數時,仍保留原核定之保險薪級;經依成績考核,薪級高於原核定之保
險薪給時,其保險薪給依核定之薪級於核定之次月起調整。
已建立薪級制度之私立學校,經核准參加本保險為要保學校者,其被保險
人之保險薪給,依照本保險制度之保險薪給辦理。
私立學校教職員各職稱之保險薪給及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各職稱薪級之中
位數,應以教育部,銓敘部會同訂定者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