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00:5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