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7:2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者。但無故擅
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
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者,依實得分
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