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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幼兒園應提供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教保活動課程及幼兒學習狀況之相關訊息。
幼兒園應舉辦親職活動,並提供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教養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