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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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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高級中學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
員、助理員或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