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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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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政府派駐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之人員,符合第三條資格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所持大陸地區學歷,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香港、澳門學歷,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