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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教育設施及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民間機構因履行投資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營運前所生債務,除法律規定或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
民間機構於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不得處分被強制接管營運標的設施;其危險負擔不因強制接管營運而移轉於接管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