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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審議大會、分組審議會及聯席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學生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前項列席人員於完成意見表達後,應依主席之要求離場。
分組審議會及聯席會議得組成諮詢小組,以提供領域、學科、群科或特別類型教育之專業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