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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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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銀行各局處室組織規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國庫局設下列各科,必要時得設置收支處:
一、管理科。
二、國庫會計科。
三、國庫出納科。
四、國庫收支科
五、存匯科
六、債券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