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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於營業處所備置下列文件,供本會調閱查核:
一、結算、交割、監視、保證金及權利金作業之相關文件。
二、對結算會員財務、業務查核之報告及相關文件。
前項文件之保存年限,除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期貨結算機構應訂定保存期限,並申報本會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