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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期貨經紀商應依誠實信用原則提供交易資訊及執行交易。
期貨經紀商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或其他足生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誤信
之行為。
期貨交易行為,應由期貨交易人逐項明確授權,不得開立概括授權之帳戶
。
違反前三項規定致生損害時,期貨經紀商負損害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