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0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就每一基金之資產,應依本會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
一、現金。
二、存放於銀行。
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方式。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銀行或短期票券,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國內募集之基金,持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一定比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