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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外國期貨經紀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經本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公告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
二、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期貨主管機關之處分者。
三、具有經營國際期貨業務三年以上之經驗,財務結構健全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