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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1.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修正之全文 40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全文 57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核能保險及其他性質特殊保險等之各種準備金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