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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個人執業公證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
一、申請書。
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