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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保險公司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財政部不予核
發營業執照:
一、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法人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有第四
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經理人資格不符合第五條至第七條或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
三、董事、監察人違反第八條或不符合第九條之規定者。
四、不符合第十條之規定者。
五、未提出應具備文件者。
六、其他經財政部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之虞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