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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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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銀行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二)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三)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四)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五)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六)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J)
(七)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八)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格式K)
(九)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之交易及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之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揭露上開資訊。
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計持股情形。(格式L)
四、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投資情形。(格式M)
五、主要股東資訊:銀行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者,應揭露銀行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銀行為辦理上開事項,得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相關資料。(格式S)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