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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更換部分資產、將資產返還創始機構或因信用增強所為之資產移轉,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登記規費,指登記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