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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因業務推展需要與非金融業合作時,應依下列各款辦
理:
一、明定合作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二、合作對象應配合銀行作業安全及風險管理之要求。
三、客戶之資金移轉交易資訊應統由銀行控管。
四、銀行不得將發行現金儲值卡所預先收取之款項一部或全部,移轉予非
金融業。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