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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信用合作社經營業務發生左列情事之一時,所在地主管縣市政府,除應督
飭改善或糾正外,得呈報省合作主管機關及省財政廳之核示,予以適當之
處置,如遇特殊緊急情形,不及請示時,並得先為緊急處置:
一、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二、業務經營不善,信用難於維持者。
三、繼續經營顯有重大困難者。
四、有妨礙社會公益之虞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