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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財團法人應以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孳息、承辦業務所得及其他收入辦理各項業務;其資金運用管理辦法,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本部備查。
財團法人處分經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不動產者,所取得對價或所得,應移歸為財團法人於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一,並於九十日內為變更證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