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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創業投資事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將其營業狀況作成營業報告書,併
同財務報告,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報請財政部備查
。
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如發現創業投資事業有違反本規則情事,應於查
核報告中做適當之揭露,並另以書面向財政部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