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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授信審議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應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始得核准辦理之案件如下:
一、一定金額以上之放款案件。
二、一定金額以上放款案件之展期。
三、與逾期放款債務人及其保證人進行和解或協議案件。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由理事會通過後,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